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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十一)公文除会议纪要、翻印的文件和电报外,一律加盖印章,要求墨迹清晰,印模端正,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电报应落款,不需加盖发文机关印章,但要在报头位置加盖发电专用章。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注成文日期,在其上侧用印(即印章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之上)。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都应加盖印章。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两个印章平行排列,下压成文日期,印章间不相互交叉或相切。需加盖三个以上印章时,必须署发文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印章分别加盖在发文机关名称上;每行最多排列三个印章,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最后一排如剩一个或两个印章,应居中排布;在最后一排印章右下方标注成文日期。当正文之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当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等措施,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通过“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此件不得登报”、“此件不得翻印”等,应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并加圆括号。如属请示件,应在该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联系人一般以本机关经办部门负责人为宜。

  (十三)公文应标引主题词。一份公文的主题词一般不超过6个词目。公文主题词可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皖政[2000]48号)标注。上行文,应按照所主送的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居左顶格标注在公文末页、抄送栏的上方(无抄送栏则标注在印发机关的上方)。电报可不标主题词。

  (十四)抄送栏设于公文末页下端主题词之下、印制版记之上。抄送机关多的,应依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依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人民团体、民主党派顺序排列。

  (十五)公文一般应有印制版记。印制版记列于抄送栏之下,左侧注明印发(翻印)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右侧请注明印发(翻印)日期,右下角注明印发份数。

  (十六)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和文件份数四部分之间一般用横线隔开。

  第八条 公文用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发文机关标识使用小标宋体字,字号高×宽应小于22mm×l5mm;公文标题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发文字号,上行文中的“签发人”字样,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文件份数,均使用3号仿宋体字;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正文中的小标题,“主题词”字样,均使用3号黑体字;主题词词目使用3号小标宋体字;签发人姓名使用3号楷体字。公文缮印用字应规范化,字体、字号不能经常变换。

  公文应单页双面印刷,左侧装订。正文一般每面22行,每行28字。单页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页码居左空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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