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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一般分工作报告、总结报告、调查报告和检查报告四种。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上级机关一般不作回复,下级机关在报告中亦不得要求上级机关回复。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一般分政策性请示、核准重大问题请示和具体事务性请示三种。凡属本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一般问题不随意请示;请示必须在事前;请示的文末必须有请示语。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一般分政策性批复、核准重大问题批复和具体事务性批复三种。批复必须明确肯定地表明态度,若予否定,应写明理由。批复一般只需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了解、执行,可抄送有关单位。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一般分为参考建议性、表明意向性和工作指导性三种。向上级机关报送对重要问题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时,应有可行性;向平级机关答复意见时,应明确表明观点;向下级机关提出指导性的意见时,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不得使用函。函具有灵活性和广泛性,一般分为告知函、商洽函、询问函、请求批准函和答复函五种。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具有内容的纪实性和表述的纪要性。会议纪要若明确了需下级遵照办理或贯彻执行的事项,下发后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具有约束力和指导作用。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格式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以及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一般应在发文机关标识右上角标明密级。如有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左上角。

  (二)紧急公文一般应在发文机关标识右上角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同时标识密级和紧急程度,密级标注在第一行,紧急程度标注在第二行。

  (三)发文机关标识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来标识。发文机关标识居中套红印在公文首页上端。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也可用几个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但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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