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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皖新出[2007]22号)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的有功人员,根据皖扫黄联﹝2002﹞1号《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举报各类非法出版、侵权盗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案件得以破获且违法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三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细则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四)盗印、盗制、盗播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七)擅自印刷或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口出版物;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第四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

  (一)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按非法出版活动所涉及经营额2%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总额10%以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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