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新城区计生局办理收费手续请示的复函
(南价复[1999]102号)
南宁市新城区计生局:
报来“关于办理收费手续的请示”收悉。经请示自治区物价局,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局拟定的《新城区关于加强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所辖七个宿舍区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建设的方案(讨论稿)》涉及到的收费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文)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者外,不准收费”和“在清理整顿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特批的外,不审批新的收费、罚款项目”的精神,不宜立项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