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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通过媒体发布通告的管理办法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通过媒体发布通告的管理办法
(皖新出[2007]61号)

  一、为加强局机关通过媒体发布通告的管理,根据《安徽省新闻出版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通告,是指局机关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依法应向社会公布的事项,主要是:

  (一)安徽图书奖获奖图书公示。

  (二)安徽音像电子出版物奖获奖出版物公示。

  (三)安徽省报纸年度核验通告。

  (四)安徽省期刊年度核验通告。

  (五)安徽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年度核验通告。

  (六)安徽记者站年度核验通告。

  (七)安徽省印刷企业年度核验通告。

  (八)安徽省注销印刷企业通告。

  (九)安徽省出版物批发企业年度核验通告。

  (十)安徽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通告。

  (十一)其他应在媒体上登载的通告。

  三、局机关在媒体上发布通告,要本着注重实效,注意节俭的原则,应发通告首先在省新闻出版局网站发布;确需在其他媒体上发布的,要严格履行业务审批和财务审批的相关手续。

  四、局机关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在编制经费预算时把下一年度发布通告所需经费向局办公室列报,局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省财政申报。

  五、局办公室会同报刊处、纪检监察室组成议价工作小组,根据全年发布通告的数量和不同需求,与有关媒体商谈统一的版面、时段价格,签订协议。

  六、部门需要通过媒体发布通告时,要根据发布内容和所需版面编制预算,报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同意后,按财务审批权限审批。

  七、经批准发布的通告由经办部门向协议单位提供刊载内容,办公室按协议约定统一结付广告费。

  八、局机关发布公益性广告,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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