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荣和新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112号)
南宁市荣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要求调整物业管理有关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本着合理、公开及住户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研究,对“荣和新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作如下批复: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取:
(一)综合服务费,包括治安、绿化、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等有关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1、住宅0.35元,2、商铺0.80元。
(二)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设独立帐户,专款专用,由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交纳:1、住宅0.10元,2、商铺0.20元。
(三)私有杂物房、车库的综合服务费、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按上述标准50%计收。
(四)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1、临时停放按每辆每次计收,自行车0.10元;摩托车0.30元;小汽车3.00元。
2、过夜停放按每辆每晚计收,自行车0.20元;摩托车1.00元;小汽车5.00元。
3、购买月票按每辆每月计收,自行车6元;摩托车30元;小汽车100元,专位停放150元。
(五)健身娱乐服务收费
目前,我局暂不作具体规定,由你公司根据行业价,结合住宅区居民的经济情况自定。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一般为三个月)向住户公布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