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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平等商厦”商住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平等商厦”商住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114号)


南宁市平等商厦管理处:
  报来“关于申请更换平等商厦劳务收费核定证的报告”收悉。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本着合理、公开及住户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研究,对“平等商厦”商住楼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作如下批复:
  一、取消南宁市物价局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收费标准核定证》109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取:
  (一)综合服务费,包括治安、绿化、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等有关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1、住宅0.30元;2、商场1.00-1.20元。
  (二)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设立独立帐户,专款专用。由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交纳。1、住宅0.10元,2、商场0.80-1.00元。
  (三)私有杂物房、车库的综合服务费、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按上述标准50%计收。
  (四)电梯、二次加压的运行费按实际分摊。水电费按实际使用度数加公用(物业公司自用除外)及损耗数后进行分摊。
  (五)地下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1、临时停放按每辆每次计:自行车0.20元,摩托车0.50元。
  (2)停放过夜的按每辆每晚计:自行车0.50元,摩托车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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