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版权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权[2008]13号)
各市版权局、各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建设,促进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我局制定的《安徽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版权管理方式,推动版权产业发展,规范版权产品市场秩序,拓宽正版产品销售主渠道,压缩盗版产品的市场空间,建立守信褒奖、失信惩戒的市场奖惩机制,为社会公众购买使用正版产品提供安全放心的购物场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是安徽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工艺美术品等版权相关产品批发、零售单位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一种认定称号。
第三条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模范遵守《
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著作权法律意识;
(二)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所属行业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场所、货品储藏、配送运输等各环节无盗版制品、侵权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四)没有因实施著作权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不良记录;
(五)进货渠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保存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
(六)积极配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
(七)及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八)经营时间达两年以上。
第四条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