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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中城”商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中城”商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136号)


南宁华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要求调整“城中城”商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南宁市 人民政府南府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本着合理、公开及住户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研究,对“城中城”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作如下批复:
  一、取消南宁市物价局一九九六年八月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收费标准核定证》115号和南价复[1997]11号文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取:
  (一)综合服务费,包括治安、绿化、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等有关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1、住宅0.30元;2、写字间0.40-0.60元;3、商场0.80-1.00元;4、商铺0.50-0.70元。
  (二)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设独立帐户,专款专用。由产权人按每平方米每月交纳。1、住宅0.10元,2、写字间0.20-0.30元,3、商场0.50-0.60元,4、商铺0.30元。
  (三)私有杂物房、车库的综合服务费、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按上述标准50%计收。
  (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停车场外车辆停放费停车场内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临时过夜月票临时过夜月票
室外室外室外室外室内室外室内室外室内 
自行车   0.100.200.300.508.0010 
摩托车   0.300.501.001.503035 
三轮摩托   0.400.601.201.704045 
小汽车2.004.0050.003.005.006.008.0080100 
大汽车4.006.0080.005.008.0010.0012.0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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