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先取得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七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取得非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到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应转评或参加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出版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评审高一级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评审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出版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评审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相应评委会面试答辩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人员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被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或连续两年出版物编校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人,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此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本专业是指编辑出版专业,相关专业是指与编辑出版的内容有关联的专业。
(二)所称“公开发行的报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和省(部)级以上专业报纸;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
(三)所称“国家图书奖相当奖励”是指:国家图书奖(提名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图书奖。
(四) 所称“全国性专项奖”是指:由新闻出版总署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全国性专项图书、电子、音像、期刊奖,具体为:全国优秀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电子出版物奖、全国优秀科普读物奖、全国优秀科技图书奖、全国优秀科技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教育图书奖、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文艺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少儿读物奖、全国优秀青年读物奖、中国古籍整理图书奖、中国辞书奖、全国民族图书奖、全国优秀美术图书奖、全国优秀外国文学奖、全国优秀科技期刊奖、全国优秀社科期刊奖、全国百家社科期刊奖等。
(五) 所称“省期刊优秀奖”是指:由省新闻出版局主办的安徽省科技期刊优秀奖、安徽省社科期刊优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