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取得非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出版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出版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第八条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
(一)编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编审(美术副编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编审
1. 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出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下同)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出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省统一组织的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编审(美术编审)条件
申报编审(美术编审)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 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大编审任务。
2. 本人责编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选题报告(规划)2篇,审稿意见2篇,本人复审或终审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复审或终审意见1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负责出版社或期刊社或编辑部(室)的选题、出版
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
(2)负责重点、专业性与学术性强的图书的策划、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