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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厅、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2006修订)

安徽省人事厅、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新出人〔2006〕25号)


各市新闻出版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和专业特点,我们对2003年《安徽省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安徽省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

安徽省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鼓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出版工作的特点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为编审(美术编审)、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出版工作岗位上做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设立的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期刊社(编辑部)、地方志(党史、文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且从事编辑校对的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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