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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直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直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南价复[1998]0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报来《关于要求调整南宁市直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管理费收取标准的函》收悉。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机要文件交换站的管理工作,解决添置交换箱、发文台以及购置广播、降温等设备的费用问题,参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市直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收取的管理费由原来每单位(部门)每月10元调整为20元。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新收费标准从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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