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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第六医院实行地市级医疗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第六医院实行地市级医疗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8]17号)


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请求给市六医院按地市级医疗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南府复[1997]2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人民医院更名问题的批复》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同意你院医疗收费按地市级收费标准执行。望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更换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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