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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主要矿产品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主要矿产品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8]29号)


南宁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北流市召开的矿产资源管理“五统一”会议精神,对我市主要矿产品资源补偿费实行统一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国务院第150号令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即: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二、矿产品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照国务院第150号令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考虑到目前企业的市场经济不景气,开采回采率系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号令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为1执行。
  四、矿产品销售价格按照南宁市(含邕宁、武鸣两县)96、97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五、矿产品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起试行一年。尔后自治区新的规定则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南宁市主要矿产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表。

矿产品品种销售价格 (元/吨)矿产品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征收标准(元/吨)
煤炭(一等)块煤90110.90
(二等)混 煤70110.70
(三等)粉煤50110.50
粘 土7210.14
砂 石10210.20
高岭土(一级)60211.20
(二级)40210.80
(三级)25210.50
铜 精 矿(金属吨)1000021200.00
锰 矿100212.00
铁矿石13210.26
钨精矿1600021320.00
矿泉水30411.20
重晶石70211.40
莹 石130212.60
花岗岩200214.00
磷 矿100212.00
碎 石34210.68
石灰石8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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