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残联自立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残疾人专用客运机动车辆服务管理费问题的函复
(南价复[1998]51号)
南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来函收悉。我局南价[1998]35号“关于取消残疾人专用客运机动车辆服务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是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规定,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来取消的。鉴于南宁市自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是专门为市内残疾人机动车主搞营运提供各种服务的,为此,该公司除代收残疾人客运机动车主上缴有关部门的各种税费外,可适当收取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具体由市残联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