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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师范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师范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价复[1998]57号)


南宁市师范学校:
  你校《关于并轨生收费情况的请示汇报》收悉。根据桂价费字[1998]255号文精神,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今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各种代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桂价费字[1998]255号文和南价证字第98170号规定的执行,原南价证字第029号同时废止。
  2、学费和住宿费统一按学年收取,实行“新生新标准,老生老标准”的收费办法,1998年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按自治区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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