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8]58号)
南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南宁市劳动局:
报来《关于举办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班的请示》收悉。你委根据国家劳动部和
国内贸易部《关于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10号)要求,从1998年起推销员必须持《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决定组织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考试鉴定工作。经研究,并按照桂价费字[1992]042号以及桂价费字[1997]189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班培训费每人每期150元(每期30天,每人每天5元),教材、资料费按实际价格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