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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8]66号)


南宁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报来“关于评估事务所收费的请示”收悉。为利于规范企业收费行为,保证企业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房字[1996]001号文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桂价房字[1996]001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表,允许下浮执行。
  二、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以自愿、委托为原则,不得搞强制服务。
  三、办理劳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检查部门的监督。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南宁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南宁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收费标准表

项目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收费标准(累进计费率‰)备注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100以下(含100)4桂价房字[1996]001号
101至10002" "
1001至20001.2" "
2001至50000.6" "
5001至80000.3" "
8001至100000.2" "
  10000以上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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