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8]66号)
南宁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报来“关于评估事务所收费的请示”收悉。为利于规范企业收费行为,保证企业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房字[1996]001号文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桂价房字[1996]001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表,允许下浮执行。
二、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以自愿、委托为原则,不得搞强制服务。
三、办理劳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检查部门的监督。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南宁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南宁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收费标准表
项目 |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 收费标准(累进计费率‰) | 备注 |
|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 | 100以下(含100) | 4 | 桂价房字[1996]001号 |
101至1000 | 2 | " " |
1001至2000 | 1.2 | " " |
2001至5000 | 0.6 | " " |
5001至8000 | 0.3 | " " |
8001至10000 | 0.2 | " " |
| | 10000以上 | 0.1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