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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地价评估事务所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地价评估事务所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8]82号)


南宁市地价评估事务所:
  报来“关于申请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收费项目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你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房字[1996]001号文规定执行(具体见附表)。
  二、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以自愿、委托为原则,不得搞强制服务。
  三、办理劳务收费标准核定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检查部门的监督。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南宁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南宁市地价评估事务所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表
项目收费标准备注
房屋租赁代理按月成交租金额的50%一次性计收桂价房字[1996]001号
房屋买卖代理按成交价格总额的 0.5-1.5%计收。桂价房字[1996]001号
房地产评估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桂价房字[1996]001号
100以下(含100)4
101至10002
1001至20001.2
2001至50000.6
5001至80000.3
8001至100000.2
10001以上0.1
房地产咨询双方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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