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地价评估事务所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8]82号)
南宁市地价评估事务所:
报来“关于申请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收费项目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你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房字[1996]001号文规定执行(具体见附表)。
二、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以自愿、委托为原则,不得搞强制服务。
三、办理劳务收费标准核定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检查部门的监督。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南宁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南宁市地价评估事务所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表
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房屋租赁代理 | 按月成交租金额的50%一次性计收 | 桂价房字[1996]001号 |
房屋买卖代理 | 按成交价格总额的 0.5-1.5%计收。 | 桂价房字[1996]001号 |
房地产评估 | 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桂价房字[1996]001号 |
100以下(含100) | 4 |
101至1000 | 2 |
1001至2000 | 1.2 |
2001至5000 | 0.6 |
5001至8000 | 0.3 |
8001至10000 | 0.2 |
10001以上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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