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湖区环卫站申请办理服务收费许可证的批复
(南价复[1998]85号)
南宁市南湖区环境卫生管理站:
报来“申请办理服务收费许可证的请示”收悉。我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自96年调整收费标准后,各环卫部门都办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统一执行全市规定的环卫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1998年实施的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市环境卫生属重要的城市公用事业,环境卫生收费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目前,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尚未下达新的环卫收费标准之前,你单位开展环卫服务工作,请继续执行南价[96]10号文规定的环卫收费项目和标准,环卫收费服务许可证待后办理,请向辖区内服务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