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宣布失效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
(合政办〔2005〕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以来,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随着土地承包期的延长,以及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税费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
农村土地承包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5〕2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通知如下:
一、抓好二轮承包的完善工作。要以县、区为单位,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工作的检查。按照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年内完成农户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证书工作。对个别地方因特殊原因未完成二轮延包或合同签订不规范的,要抓紧按程序做好延包和完善工作;对城郊结合部少数地方没有将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政策落实到户,以及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没有发放到户的,要尽快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落实到户,确保农民在今后征地中依法获得补偿和维护自身合法的土地权益。近期,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补换发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并及时上报。
二、继续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县、区、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土地流转中的合同签订、鉴证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合同管理、纠纷调解等制度,强化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规范和完善土地流转行为,探索和培育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确保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三、切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的要求,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把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作为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出发点,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其原因和特点,推动面上工作。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发挥职能作用、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好形式,各县、区要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的组织机构和相关设施建设,抓紧恢复或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认真做好仲裁人员的选聘和培训,适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