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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兴宁中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兴宁中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8]96号)


南宁市兴宁中学:
  报来关于要求继续收取初中、小学学费的报告收悉。你校属民办公助性质学校,学校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收取学生的学杂费。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经研究,并根据桂价费字[1994]029号和[1994]144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同意你校收取初中学费每生每期60元,小学学费每生每期50元。杂费、水电费、电教设备费、自行车保管费仍按南价[1994]00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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