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南价[2004]02号)
各县、区、开发区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桂价电字[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为了落实检查、掌握有关生产资料价格等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检查时间、范围和内容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检查组织实施。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南宁市物价局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南宁市物价检查所负责实施。检查方式采取本级检查为主,市级指导和督促各县、区检查为辅,必要时下查一级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要求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通知》后请立即认真开展检查工作;
2、检查结束后,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针对价格波动情况,分析涨价成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并将检查总结及"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流通、销售情况表"上报南宁市物价检查所(检查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