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确认我市《公路汽车客运票价表》的函
(南价[2004]09号)
市属各县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广西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价格字[2002]516号)精神,我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完成了我市公路各条班线客运票价的确定工作,并于2003年4月1日向社会公布实行。为了做好客运票价的明码标价工作,规范客运票价的公布和管理,我们还制定了公路汽车客运票价表(附后),张贴在各班线客车车厢内明显位置上,让乘客和有关部门共同监督检查。
在近一年开展的班车明码标价工作中,根据“汽车客运票价表”在使用中出现需要确认的问题,经研究,现对“汽车客运票价表”的确认问题予以说明。
一、“汽车客运票价表”是经南宁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票价,南宁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张贴在班车车厢内的票价表,在使用中是合法有效的明码标价表。
二、经南宁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汽车客运票价表”,含有“营运线路、营运方式、车类等级、里程、基准票价、上浮最高限价、半票价和说明等内容;表内还附有价格举报电话和运政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