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南价[2004]16号)
南宁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要求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报告收悉。依照国家计委、
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
水利部、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投资[2002]1451号)的有关精神,通过听证会论证,并经自治区物价局同意(桂价格字[2004]52号),现将污水处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0.25元/立方米调整为0.50元/立方米(按用水量计)。
二、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规定划拨给排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