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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关于兑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宣布失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关于兑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4〕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林业局、监察局拟定的《关于兑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工作的有关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量大,认真做好兑现工作,对于落实农村经济政策,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要广泛宣传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于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严肃查处,以确保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及时、顺利兑现到农民手中。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六日

关于兑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工作的有关意见
(市财政局、林业局、监察局 二○○四年六月)

  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是当前我市农村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事关全市农村稳定的大局。2003年度补助资金总额达6079.5万元,目前,我市兑现工作已经启动。为保证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28号)和省财政厅、林业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4〕304号)要求,现就严格执行兑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3年度发放的粮食补助资金是退耕户用来购买口粮的资金,要采用现金形式发放。各地在发放补助款时,要严格执行退耕造林地每亩补助150公斤粮食、每公斤粮食1.4元的标准,不得擅自减低对退耕户的粮食补助标准。

  二、补助资金要由乡镇财政(农税)所直接向退耕户兑付,以确保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顺利发放到户,退耕户凭本人身份证明和退耕还林证书即可领取,不得再设置任何前提条件。发放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宣传,积极引导,逐户登记造册,并张榜公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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