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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南价[2001]27号文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南价[2001]27号文的通知
(南价[2004]18号)


市属各有关停车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交通肇事及违章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格字[2000]340号)规定“对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保管,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收费标准执行”的精神,我局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南价[2001]27号《关于调整违章、故障、事故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对开展该项停车保管服务的停车场所,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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