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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突发事件价格工作预案》的通知

第三章 干预措施

  第十八条 当出现本预案第三条所列重大价格异动情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情况逐级请示,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物价局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

  第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决定后,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做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成立价格应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在本级应对突发事件价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价格应急监督检查工作,对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市场价格和收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设立的“12358”价格举报电话应全天24小时开通,并安排专人值守。接到举报后应立即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行为发生地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举报,从接报至到点检查间隔不得超过3个小时;行为发生地在城市市区范围以外的举报,从接报至到点检查间隔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时,依据国家规定对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案件,可以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履行检查通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程序。

  在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履行有关程序时,执行人员应当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或以书面的方式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认可。

  第二十三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执行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的当日提交《调查终结报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接到《调查终结报告》后一日内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提请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报告后一日内召开会议,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可适当延迟,但最多不得超过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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