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应急分级制度,认定突发事件警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二章 价格监测
第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制度。
第七条 价格监测预警,应当报告以下内容: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变动幅度等;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三)相关措施建议;
(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当市场出现一般价格异动时,即进入预警状态,市或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价格监测应急预案,实行监测预警每日一报制度。每天上午12时前,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应报内容,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中心)报告;对重大和紧急情况,还应同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当市场出现重大价格异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部署,实施价格动态半日一报制度和24小时警情值班制度,并确保 足够的人员及时对市场进行监测,随时接听预警专线电话。每天上午11时前和下午3时前,将当地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等 ,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中心)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上报。
第十条 当市场出现特大价格异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部署,实施价格动态每日三报制度和24小时警情值班制度,并确保 足够的人员及时对市场进行监测,随时接听预警专线电话。每天上午11时前和下午3时、5时前,将当地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等 ,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中心)和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