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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突发事件价格工作预案》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突发事件价格工作预案》的通知
(南价[2004]31号)


各县、区、开发区物价局:

  现将《南宁市应对突发事件价格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南宁市应对突发事件价格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对市场价格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对突发事件价格工作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三条 按照突发事件对市场价格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价格应急工作实行分级处理制度。

  当市场价格尚未出现异常上涨或发生价格异常上涨的品种不多、幅度较小、范围不广,但市场秩序已经出现混乱迹象,经营者和消费者心理产生波动,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受到轻微影响,如不加以控制有可能继续恶化时,为一般价格异动。

  当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品种较多、幅度较大、范围较广,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出现惜售、抢购现象,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受到较大影响时,为重大价格异动。

  当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品种很多、幅度很大、范围很广,市场秩序十分混乱,出现大范围抢购等情形,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受到重大影响时,为特大价格异动。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应对突发事件价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价格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第五条 应对突发事件价格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应对突发事件价格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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