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下达我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2004]34号)
南宁市交通局:
为了加强我市公路及其设施的管理,确保公路及其设施的完整,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3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我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公路路产是指由各类公路(含公路上的桥梁、隧道、道口)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企业自用专用公路及其设施。
二、公路路产补偿费是交通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占用、挖掘、非法使用公路、损坏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补偿费用。但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按规定修复所损坏的路产,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再缴纳补偿费。
三、公路路产补偿费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公路路产补偿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产损失,由公路主管部门从所收取的公路路产补偿费给予补偿。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市本级的收费标准。市辖县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公路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程度和修复费用等,在自治区规定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
五、公路路产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必须开具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具体办法按自治区交通、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如有新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南宁市物价局
二○○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