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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农发行安徽分行营业部市粮食局关于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宣布失效

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农发行安徽分行营业部市粮食局关于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3〕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市粮食局《关于坚决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坚决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市粮食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省委、省政府决定自今年6月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以“两放开、一调整”为核心内容的扩大粮食补贴方式的改革试点。为严明纪律,规范“老粮”销售,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严肃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纪律的通知》(皖办发〔2003〕9号)、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下发了《关于做好我省老粮处理工作的通知》(皖粮调联〔2003〕14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合发〔2003〕12号)中就“老粮”销售、“老账”处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但是6月份以来,少数粮食购销企业违规销售“老粮”、挤占挪用销售回笼款,用于改革改制、支付工资、费用等。为维护国家信贷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纪律的通知》(皖办发〔2003〕9号)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发行等部门关于坚决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64号)要求,以及赵树丛副省长在水稻主产区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汇报会上讲话的意见,加大执法力度,制止、纠正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银行贷款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粮食企业必须限期归还挤占挪用的银行贷款,对长期挤占挪用国家信贷资金且又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二、各县支行、粮食主管部门督促粮食购销企业落实还款措施和资金来源,限期归还今年新发生的挤占挪用贷款。尤其是对出售老粮货款不归行,用于支付职工拖欠工资及以前年度的经营费用和用老粮回笼款归还职工上岗保证金,要在秋粮收购之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与秋粮收购贷款挂钩。对态度积极、按期还款的企业,农发行将及时恢复贷款资格,支持企业参与秋季收购;对挤占挪用严重,拒不归还贷款,抵制农发行监督检查的企业,取消贷款资格。对区域性的大范围挤占挪用,有关县、区政府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国家信贷资产严重损失的地区,将列为金融高风险区,并予以停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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