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各城区物价管理权限的通知
(南价[2004]38号)
各城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城区发展的决定》,2002年9月,我局将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城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下放后,各城区价格主管部门积极转变职能,为城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为进一步加快城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在2002年9月授权基础上,在我局权限范围内,进一步下放部分价格管理职能到各城区,具体是:
一、经城区有关部门审批设立或委托管理的停车场,由所在城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南宁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南价[2000]1号文),在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依法对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及明码标价进行监督和检查。审批和管理的情况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城区教育部门管理的小学、幼儿园,由所在城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每年对城区所辖各事业单位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年审情况报市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