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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明码实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明码实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南价[2004]45号)


大、中型超市零售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桂价查字[2004]247号文“关于开展明码实价示范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我市,为树立南宁市的良好形象,大力提倡“诚信为本”的商德商风,鼓励商家实行“言不二价”活动,树立正面典型,加快价格诚信建设,以营造良好的诚实守信的价格信用环境,积极创造公平、公正、有序、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局决定在今年八月起开展明码实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和条件

  试点范围在超市零售单位试行,各单位自愿报名参加。参加试行单位的基本条件是: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模范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积极推行标价不还价的明码实价,履行价格信用承诺,企业信誉较好,经营具有一定规模。

  二、试行方式

  商品标价采用明码实价签、价目表标示商品价格。

  明码实价签、价目表用于日常经营及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合法促销等经营行为的标价,经营者按标示的价格同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协商议价。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请各单位于2004年8月10日前将《南宁市明码实价试点单位呈报表》及明码实价签、价目表的内容格式上报南宁市物价检查所社会监督科(地址:新竹路21号,邮编:530022,电话:5857642,传真:586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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