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小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6、中小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7、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跨学期收费,高等学校跨学年收费的;
8、各级各类学校超出规定范围向学生收取代办费及代办费用在期(年)终不予结算,转为学校或有关部门收入,变相多收费的;
9、各级各类学校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的;
10、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未经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的相关内容的;
11、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的;未按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的;
1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以及违反规定向学校收费或摊派费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
13、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学校收费资金和教育经费的;
1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1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组织方式:
(一)本市的专项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
(二)各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突出重点,对本部门主管的业务实施具体检查。
(三)此次专项检查采取同级检查方式,县(区)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本级所属的学校及向学校乱摊派、乱集资的单位进行检查。市物价局将对市直属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以及向学校乱收费的有关部门进行直接检查。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一)10月8日至10月28日为自查自报阶段。全市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校,以及涉及向学校摊派、集资、乱收费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报工作,自查有违规收费行为的要进行整改,并在10月29日之前,将《教育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及整改情况(一式两份)上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市直所属单位分别报送南宁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和市财政局。城区(开发区)所属单位分别报送城区(开发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不认真自查上报的,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