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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纠风办等关于贯彻自治区七厅局办桂价查字[2004]330号文件开展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方案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纠风办、南宁市监察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审计局、南宁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自治区七厅局办桂价查字[2004]330号文件开展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方案
(南价[2004]65号)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办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联合下达的《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桂价查字[2004]330号)文件精神,为开展好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情况(着重检查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进一步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等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摊派、集资、收费行为。

  检查时限是2003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摊派、集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2、在推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学校,不按规定收费的;

  3、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捐款、点招费、扩招费、转专业费、专升本赞助费、定向费、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场地租赁费)、毕业生违约金(改派费)、培养费、补考费、论文指导费、论文答辩费等费用的;

  4、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自行出台相关收费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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