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我市第一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暨做好定点单位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南价[2004]82号)
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监测规定》的要求,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为政府价格决策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决定南宁市五里亭果菜批发市场等单位为第一批定点价格监测单位(具体单位名称见附件),现予公布。为做好定点单位价格监测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充分认识价格监测在为政府价格决策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定专人负责价格监测工作,加强对报价人员的管理。
二、价格定点监测单位负责价格监测工作的人员依据有关监测制度做好监测品种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资料上报工作。明确监测品种、采集方式、标准、程序和上报的时限规定,明确采报价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的要求。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价人员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价格监测资料上报任务,所报价格资料必须真实、及时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漏报,不得伪造和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四、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节日,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时,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要求,及时调整采报价形式和方法,及时上报监测品种的价格、成本及变化动态。
五、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制作了“国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铜牌。价格监测定点牌既是做好价格监测的标志,也是物价管理部门给予监测单位的荣誉。各监测单位将其领回后悬挂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上。
六、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并收回国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牌,另行指定监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