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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市政管理局等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2004]85号)


南宁市兆洁公司、各医疗机构:

  为了有力地推进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促进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字[2003]1874号)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集中处置七县医疗废物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含市辖七县医疗机构)印发你们,收费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1、市区(含五城区辖乡镇)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①对设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床位数,每床每天1.5元收取。

  ②对没有设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医疗废物产生量每公斤2元收取;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每天少于2公斤(含2公斤)的按每月120元收取。

  2、市辖七县县城及乡镇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①对设有病床的县城医疗机构,按实际床位数每床每天1元收取。

  ②对没有设病床的县城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按每月50元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全部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不得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重复计收。

  四、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五、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能单独向病人收取。

  六、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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