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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对南宁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设施建设、安装、维修等项目实行价格管理的通知


  1、市政供水管道被挖掘、重力压断等造成爆管漏水的管道维修,维修费由责任者承担。其维修费主要由维修工程费、道路挖掘修复费、停水水量损失费三部分组成。

  (1)维修工程费:按照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安装工程造价和土建工程造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工作量计算。其中,材料价格在不超过建设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内计收;未含运杂费的材料价格,其运杂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2)道路挖掘修复费:按桂价涉字[1994]164号文规定计收。

  (3)停水水量损失费:停水损失是指供水企业为修复给水管网被迫关闭给水管道,停止向用户供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停水损失产生的费用,即停水损失费按现行生活水价和停水损失水量计收。停水损失量按供水不同管径及其经济流速、抢修时间确定。抢修时间按2小时计算。计算公式:

  停水损失费=现行生活用水价×停水损失量

  停水损失量=管径面积×管径经济流速×抢修时间

  2、用户表后管道损坏、霉坏等造成漏水的管道维修,维修费由用户承担。维修费由维修工程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组成。

  (二)水表维修

  按工作程序分,水表维修包括水表检定、拆装、修理等项目。

  1、收费标准

  (1)拆装、修理费仍按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水表检定维护费、修理费标准的批复》(南价[1995]09号)规定执行。

  (2)检定费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328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桂价费字[2004]407号)的规定执行。

  2、收费对象

  (1)城市供水企业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对用户水表进行周期检验或更换的,其检定、拆装费用、水表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2)用户提出检验水表,经检验,计量误差率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其检定、拆装费用由用户承担;计量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其检定、修理、拆装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三、开展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安装、维修项目的工作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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