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对南宁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设施建设、安装、维修等项目实行价格管理的通知
(南价[2004]86号)
市自来水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供水设施建设、安装、维修价格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桂价格字[2003]6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字[2003]1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经研究,对你公司供水设施建设、安装、维修等项目的劳务和原材料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设施的建设、安装项目。
供水设施的建设、安装包含城市市政供水管网的建设和客户申请用自来水而铺设的管道安装。
(一)城市市政供水管网的建设是指供水企业根据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情况,有计划地进行铺设。其劳务和原材料价格按建设部门制定发布的工程定额、信息价格等有关供水设施建设方面的规定确定。
(二)管道安装是指客户委托供水企业把自来水从市政供水管网的主干管引到用户水表处(含水表和水表前后阀门)所需的管道铺设及安装。其费用由勘测设计费、安装工程造价等构成,由用户承担。
1、勘测设计费:按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工程勘察设计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45号)执行。
2、安装工程造价:指为用户安装管道所产生的费用总和。主要包括材料及材料运杂费、人工及机械费、管理费、税金。
(1)材料及材料运杂费:材料价格在不超过建设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基础上,由企业自行确定;未含运杂费的材料价格,其运杂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2)人工及机械费(含人工费):按照施工期间广西建设部门公布的全国或全区统一的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3)管理费:按安装工程的四类标准收取。
(4)税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3、需进行城市道路挖掘的,其道路挖掘修复费,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164号)规定计收。
二、供水设施的维修项目。
(一)管道维修
供水设施的管道维修分为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