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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区贫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区贫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2005〕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教育救助关系到贫困家庭长远发展,是解决困难群体困难的根本之策。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现将市区贫困家庭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在市区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我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以现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为依据,资助杂费和课本费。杂费和课本费资助标准按市物价局文件执行。
  三、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杂费资助和市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课本费资助;
  (二)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区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课本费资助。
  四、资助方法和程序
  1.民政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5日内将《合肥市区贫困学生助学卡》核发到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学生的城市低保家庭;
  2.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开学报到时,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领取证》和《合肥市区贫困学生助学卡》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免交杂费和课本费;
  3.学校在开学后10日内将《城市低保家庭学生资助情况统计汇总表》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资助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4.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报送的资助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城市低保家庭学生资助情况统计汇总表》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资助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
  5.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教育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后一个月内将专项经费核拨到学校。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贫困生助学工作的领导,加强资金专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对在贫困学生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挪用、截留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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