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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农业局等关于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1、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

  2、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

  3、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4、超出规定范围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及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强制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5、未使用规定票据的;

  6、不按规定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以及不 申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7、违反规定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

  8、其他乱收费的行为。

  四、检查方法

  调查阶段由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相关部门填报自查表。重点检查阶段,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将对市本级单位进行检查,并下查五城区所属相关单位,各城区发展计划局配合开展检查。县级单位的检查工作由各县物价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物价局和财政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城区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本级政府领导汇报,确保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得到贯彻,专项治理及重点检查工作得到顺利开展。

  (二)各收费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对待并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03年2月15日前填写自查表分别报市、县物价、财政部门。

  (三)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在检查过程中,要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依法行政。

  (四)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依法处理,该清退的要全部清退给农民,清退不了的要上缴财政。对问题严重、影响不好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五)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县物价、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纠风部门在2003年4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上报市物价局。

  附件:一、《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情况自查表》(略)

  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纠风办联合转发国家六部委办《关于转发继续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桂价查字[2002]512号) (略)

南 宁 市 物 价 局
南 宁 市 财 政 局
南 宁 市 农 业 局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南 宁 市 建 设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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