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监察局关于重申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禁止乱收费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监察局关于重申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禁止乱收费的通知
(南价[2003]07号)


市属各中小学校:

  经过近几年的治理整顿,我市中小学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地遏制。但是,仍有少数学校政策和法制观念淡薄,继续采取各种手段乱收费。有的收取国家和自治区明令取消的补课费、晚自习费、试卷费、报名费、班会费、军训费等;有的把捐资助学与入学挂钩,强制收取捐资助学费;有的强制学生参加各种保险;有的强制学生订阅课外刊物,订购规定以外的练习册(本),等等。致使近期来对中小学乱收费的举报投诉有所回升。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有关指示精神,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将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禁止乱收费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禁止收取国家和自治区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禁止向学生收费不开票据。

  二、实施义务教育的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除课本费以外的代收费项目。

  三、已向初中、小学借读生收取借读生费的,不能再收取杂费;已向高中择校生(或超计划招生)收取择校生费的,不能再收取学费。凡向学生收取借读生费或择校生费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捐资助学费。捐资助学不得与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四、对不具备开设电脑课程条件的学校以及不参加电脑课程学习的学生,不得收取微机使用费。

  五、学校没有聘请校园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收取校园安全管理费。

  六、课本费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必用课本以外的其他辅导材料以及其他文具用品、商品等。

  七、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种保险,学校与其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保险。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