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价[2003]09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7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如何贯彻执行《办法》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成本费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50~250元/份,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成本(含工程量清单等的多少)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协商确定。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收费前请到市物价局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照章纳税,严格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