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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审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审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南价[2003]10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收费许可证》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制度化,经研究,决定对全市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领导,决定成立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一名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审计局各一名领导担任。办公室人员从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抽调,负责年审具体工作。

  二、年审范围

  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均属本次年审范围。

  三、年审时间、地点

  1、年审时间:2003年2月25日至4月30日

  2、年审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科园东5路5号)

  联系电话:3221262

  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4:30。

  四、年审内容

  1、收费单位对被收费单位或个人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的情况。

  2、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分解收费项目行为。

  3、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费;收费项目变更或收费标准调整后,是否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

  4、收费单位名称变更、注销,收费人员变动或者收费员所持《收费员证》超过有效期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的变更、注销手续。

  5、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是否做到亮证收费,即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是否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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