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为主的原则。国营林场、农场,要组建以青壮年职工为主的扑火队;乡、镇集体农场,要组建以若干民兵为主的扑火队。对各种扑火队伍要定期组织扑火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森森火灾的预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火灾应当坚持常年预防和重点预防的原则。每年一月至五月和十二月为全省森林重点防火期。在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可视情况需要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省、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以根据当年气候等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本辖区森林重点防火期或者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彩多种形式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宣传教育部门、新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因生产性用火或者上坟用火的,必须经乡、镇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经批准用火的,应当有专人负责,用毕必须熄灭余火;(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市、县或者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并在规定的区域内活动;(三)经批准在林区狩猎的,禁止使用烧山方法或者容易引起火灾的武器弹药狩猎;(四)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第十七条 通过林区的铁路机车,必须安设防防火装置,在规定地点清炉,严防漏火、喷火。行驶在林区的客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向车外丢弃火种。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构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完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九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一)设置瞭望台或瞭望哨;(二)设立省、市、县、乡、镇之间的通讯岗;(三)乡、镇及国营林、农场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配备森林消防指挥车;(四)购置适合本地区森林防火、扑火使用的先进器材、设备;(五)营造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木麻黄、松树、桉树等易烯树种,每七百公顷林地防火林带不得少于五公里。
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为当地森林防火做好各种气象服务工作。凡达到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时,报纸、广播、电视应当及时发布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