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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第七条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文革、政策、监督《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二)拟定本省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指导各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三)部署扑救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四)协调解决各地区之间、各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七)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第八条 各市、县以及省农垦总局、四大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和办法;(二)进行森林防火完全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执行森林防火奖罚制度;(三)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防火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行目标管理;(四)制定处理森林火灾事故的预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五)制定和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措施规划,管理森林防火经费、防火设施及防火设备;(六)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七)配合有关单位处理火灾案件,收集和上报森林火灾的发生原因、损失程度、案件处理、善后处理等情况;(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第九条 林场和森林面积较大的乡、镇、农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驻林区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林场、农场下属单位和森林面积较大的乡、镇,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职责是: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巡护森林,监督有关乡规民约的执行;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森林火情;协助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二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由该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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