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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9日)修改

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我省森林防火工作,均适应《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一名负责人任指挥,林业、农业、公安、司法、邮电、交通、民政、气象、环境保护、计划、财政、卫生、农垦等部门和当地驻军参加组织。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组织、直辖市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预防和扑救世主森林火灾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省农垦总局和尖峰岭、坝王岭、吊罗山、黎母山等四大林区,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并接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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