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南价[2003]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监测规定》,现将我市有关药品价格监测工作规定如下:
一、监测单位。为了保证药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广泛性、及时性,全市所属(含两县、华侨投资区)医院、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组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均作为全市药品监测定点单位。
二、监测品种: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要求,全国确定758种药品为必报品种,共分五大类西药和中成药。我市将这五大类西药、中成药划分给各监测单位共同承担(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南宁医药批发站、朝阳大药房为国家定点监测单位,在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同时,将监测数据抄报市物价局一份。医疗机构定期报送中成药价格和临时指定的药品价格;药品零售企业按监测规定上报规定的西药和中成药价格。
三、各单位要认识药品价格监测的重要性。药品价格监测上报要落实专人负责,按时按质按量上报监测数据。对监测单位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监测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予以处罚。